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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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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越權行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越權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公務員超越法律所賦予的職權範圍,做出未經授權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被認定為違法,可能導致相關決定或行政處分無效。 法律依據: 1.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2. 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3.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效果: 1. 越權行為所做出的行政處分通常被認定為無效。 2. 受害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3. 公務員做出越權行為可能面臨懲戒或其他行政責任。 相關案例: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3號判決中,法院認定某縣政府越權核發建照,該建照因此被撤銷。

法律關鍵字:
越權行為
行政權限
職權範圍
行政裁量
無效行政處分
權限踰越
行政程序法
公務人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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