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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隱私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隱私權是指個人對其私密生活、個人資料及通訊不受他人非法侵擾、收集、處理及利用的權利。它包括: - 個人資訊自主控制權:個人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揭露。 -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權:個人的私密生活空間不受他人非法干擾。 - 個人資料隱私權:個人資料不被非法蒐集、處理及利用。 - 通訊秘密權:個人的通訊內容不被非法窺視或截取。 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也是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在現代資訊社會中,隱私權的保護更顯重要。

2.相關法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大法官解釋隱私權屬於此條保障範圍) - 中華民國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通訊之內容及其發送、接收之人姓名、住居所、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通訊之資料,應予保密。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刑法第315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刑法第315-1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法律關鍵字:
隱私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訊自主權
合理隱私期待
隱私權侵害
隱私權與言論自由
數位時代隱私保護
隱私權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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