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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非告訴乃論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非告訴乃論是指不需要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依職權偵查起訴的犯罪類型。這類犯罪被認為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有較大影響,因此國家有主動追訴的必要性。 非告訴乃論罪的特點: - 不需要被害人提出告訴 - 檢察官可依職權主動偵查 - 即使被害人不願追究,檢察官仍可繼續偵查起訴 - 通常為較為嚴重的犯罪類型 與之相對的是"告訴乃論"罪,後者需要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起訴。

2.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了數種非告訴乃論之罪,包括: - 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 刑法第149條(煽惑軍人違背職務罪) - 刑法第157條(公務員違法釋放人犯罪) - 刑法第161條、第162條(脫逃罪) - 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易罪) - 刑法第240條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脫離家庭罪) - 刑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 - 刑法第302條至第305條(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 刑法第340條(常業竊盜罪) 此外,刑法中規定的其他重大犯罪,如殺人罪、強盜罪、搶奪罪等,也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需注意,法律條文可能會隨時間更新,建議查閱最新的法規內容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法律關鍵字:
公訴罪
檢察官依職權起訴
刑事訴訟法
犯罪類型
法定刑
公共利益
司法程序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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