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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證己罪原則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不自證己罪原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也稱為緘默權或拒絕陳述權。這項原則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不被強迫提供可能導致自己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的陳述或證據。 這項原則的核心理念包括: - 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壓力或脅迫 - 維護人性尊嚴 - 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 防止錯誤定罪 不自證己罪原則並不意味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能自願作出陳述。他們仍有權選擇是否回答問題或提供資訊。執法機關在進行偵訊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此原則源於英美法系,但現已被多數法治國家所採納。在台灣,這項原則不僅適用於審判階段,也適用於偵查階段,包括警察詢問和檢察官訊問。

2.相關法條: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不自證己罪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法條: a) 憲法第8條: 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這為不自證己罪原則提供了憲法層面的保障。 b)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並告知其有權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c)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 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足夠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d)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2項: 規定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告知其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 e)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g款: 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有權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台灣已將此公約國內法化,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台灣法律體系中不自證己罪原則的法律基礎,確保了這一重要人權保障在實務中的落實。

法律關鍵字:
不自證己罪
刑事訴訟法
憲法保障
緘默權
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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