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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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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事實行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事實行為是指在法律上產生效果,但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是基於自然事實或社會生活需要而進行,其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規定而自然產生的,而非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所致。 事實行為的特徵包括: a) 不需要行為人有法律行為能力 b) 不需要行為人有特定的意思表示 c) 法律效果是依法律規定自然產生,而非基於當事人的意思 常見的事實行為例子包括: - 拾得遺失物 - 無主物的先占 - 建造房屋 - 在他人土地上種植樹木 - 占有 - 住所的設定 - 勞務的提供

2.相關法條:

民法第802條(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拾得者,應即通知其所有人。如不知其所有人者,應於五日內通知警察或自治機關。" 民法第802條之1(拾得人之權利): "拾得人於遺失物送交警察或自治機關前,得請求報酬及保管費用。" 民法第803條(先占): "無主物,先占為所有人。" 民法第796條(添附之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對於他人之植物或工作物附著於該不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請求移去之。但應補償其因移去所受之損害。" 民法第940條(占有之取得): "占有,因自己所為而取得。" 民法第20條(住所):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民法第483條(僱傭之意義):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法律關鍵字: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行政行為
公法行為
私法行為
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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