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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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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傳聞證據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傳聞證據是指由他人轉述的證詞,而非證人親身經歷或直接感知的事實。這種證據通常被認為可信度較低,因為它無法直接驗證其真實性,且可能存在誤解或扭曲。 在法律程序中,傳聞證據通常不被採納,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 無法對原始陳述者進行交叉詢問 - 難以確認原始資訊的準確性 - 可能存在多重轉述導致的失真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傳聞證據可能被允許作為例外使用,例如: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符合特定條件時 - 被告於審判外之自白或陳述 - 被告或共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 當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他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2.相關法條:

主要相關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5條,統稱為傳聞法則。 關鍵條文包括: - 第15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傳聞證據為證據。」 - 第159-1條:規定了傳聞證據的例外情況,包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符合特定條件時,可為證據。 - 第159-2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可為證據。 - 第159-3條:規定被告於審判外之自白或陳述,經證明其出於自由意志者,可為證據。 - 第159-4條: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三條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可為證據。 - 第159-5條:規定當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他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可為證據。 這些法條旨在平衡證據可信度與訴訟效率,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在實際應用中,法官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傳聞證據的可採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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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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