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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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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傳聞法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傳聞法則是指在訴訟程序中,禁止將未經當庭陳述的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為證據使用的法則。這個原則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和當事人的對質權。 2. 傳聞證據被認為不可靠的原因: a) 原始陳述者未在法庭上宣誓 b) 無法透過交互詰問來測試證詞的真實性 c) 法官或陪審團無法直接觀察證人的態度和反應 3. 傳聞法則的例外情況: - 當事人的自認 - 共同正犯或共犯的陳述 - 具有特別可信性的緊急通話紀錄 - 業務文書記錄 - 公文書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合意者 - 與行為時情況相符,且無訛偽之虞的陳述

2.相關法條:

a)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b)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 規定傳聞例外的情況及審查程序。 c)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前條之規定,但與行為時情況相符,且無訛偽之虞者,得為證據。 d)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規定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證據之證明力,傳聞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較為寬鬆。 5.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差異: 在刑事訴訟中,傳聞法則的適用較為嚴格,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而在民事訴訟中,傳聞法則的適用較為寬鬆,主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關於自由心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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