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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受領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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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債權人受領拒絕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債權人受領拒絕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務人所提出的適當給付。 主要特點: 1. 債務人提出適當給付 2.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 3. 債務人可以提存 4. 風險轉移給債權人 5. 遲延利息停止計算 法律效果: 1. 債務人可提存而免除債務 2. 給付物的毀損滅失風險轉移給債權人 3. 遲延利息停止計算

2.相關法條:

民法第319條(提存之效力) 債權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得將其給付物提存而免其債務。 民法第320條(提存之要件) 債務人為清償提存,應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提存物須提存於法院所指定之地方。 二、提存時應作成提存書,記明提存之原因及提存物之種類、數量,並通知債權人。 民法第321條(提存物之取回) 債務人於債權人受領前,得將提存物取回。但債權人已為受領之表示或已有法院之確定判決命債務人交付者,不得取回。 債務人依前項規定取回提存物者,提存視為自始未為。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受領遲延之效力) 因債權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之義務。 民法第233條(債權人受領遲延) 債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負遲延責任: 一、於清償期屆至時,拒絕受領應為之給付。 二、於清償期屆至前,拒絕受領預先提出之給付。 三、不為對待給付或不提出證明受領權利之文件,而致債務人不能給付。

法律關鍵字:
債權人受領拒絕
民法債權
給付不能
債務人提存
債務免除
債務人遲延
債權消滅
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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