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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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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內閣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內閣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首長及其所屬各部會首長所組成的合議體。在台灣的政治體制中,內閣即為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由行政院院長(俗稱閣揆)領導。 內閣的主要職責包括: - 決定國家重要政策 - 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及大赦案 -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 依法發布命令 - 督導各部會首長執行政務 內閣成員包括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如內政部長、外交部長、國防部長等)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中華民國憲法第54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第55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得暫時生效,但應於立法院開會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任命案失效。" 中華民國憲法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補充說明: 1. 行政院組織法規定了行政院的具體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 2. 內閣制度是責任政治的體現,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體現了權力制衡原則。 3. 台灣的內閣制度為半總統制下的內閣,與純粹的內閣制有所不同。

法律關鍵字:
行政院
閣揆
院長
政務委員
行政院會議
內閣制
憲法
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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