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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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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兩造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兩造"是指在訴訟或非訟程序中,互相對立的雙方當事人。具體包括: -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 -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人民)與被告(行政機關) - 非訟事件中的聲請人與相對人 -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官與被告 "兩造"強調訴訟或程序的雙方性質,表示有兩個對立的利益主體參與其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聽取兩造的陳述,保障雙方的訴訟權利,以維護程序的公平性。

2.相關法條:

1.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項: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之。" 2.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項: "第二審法院,應以第一審訴訟程序之辯論為基礎,依其結果,並斟酌新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訴訟之裁判。兩造如有聲明證據或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者,應予到場陳述之機會。" 3. 行政訴訟法第130條: "行政法院認已足以分別兩造之勝負時,應先就該部分為終局判決。" 4.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 "審判長開始言詞辯論前,應命兩造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5. 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但當事人兩造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得以書狀向法院提出異議。" 這些法條體現了"兩造"在訴訟程序中的重要性,強調了法院必須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陳述機會,以及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考慮兩造的主張和證據。

法律關鍵字:
訴訟當事人
原告被告
民事訴訟
法庭審理
對造
訴訟程序
訟爭兩方
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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