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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公共危險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公共危險罪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行為,足以引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危險的犯罪。其特點包括: a) 危險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公眾。 b) 不需要實際發生傷害結果,只要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性即已構成犯罪。 c) 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公共危險罪主要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十章"公共危險罪"中,包括以下主要類型: 1. 縱火罪(第173條至第175條) 2. 決水罪(第176條至第178條) 3. 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84條至第185條之4) 4. 妨害公用設備罪(第186條至第189條之1) 5. 散布毒物罪(第190條至第192條) 6. 妨害公眾飲水罪(第193條至第194條) 此外,還包括: 7.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規定的傳染病防治相關犯罪 8.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犯罪 公共危險罪的刑罰通常較重,因為這類犯罪可能造成廣泛的社會危害。在具體案件中,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客觀危險程度以及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因素來量刑。

法律關鍵字:
公共危險罪
縱火罪
放火罪
決水罪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危險物品罪
刑法第173條
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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