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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縱火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縱火罪是指故意縱火燒燬他人或公眾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艦船、航空器或其他供人使用之場所的犯罪行為。這是一種危險性極高的重大犯罪,不僅威脅財產安全,更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縱火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 行為人具有縱火的故意 - 實施縱火行為 - 燒燬的客體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場所或物品 - 造成實際的燒燬結果 縱火罪的處罰通常較為嚴厲,因為它可能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此外,縱火行為還可能引發其他連鎖反應,如爆炸、建築物倒塌等,進一步擴大危害。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至第177條規定了縱火罪的各種情形及其相應的處罰: 第173條 (縱火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74條 (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 放火燒燬前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75條 (準縱火罪) 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76條 (未遂犯) 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之未遂犯罰之。 第177條 (準放火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前四條以外之方法,破壞他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需注意,縱火罪的判決可能會根據具體案情而有所不同,如考慮犯罪動機、造成的實際損害程度、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因素。此外,縱火罪還可能與其他犯罪行為競合,如故意殺人、毀損等,在量刑時會綜合考量。

法律關鍵字:
縱火罪
刑法第173條
公共危險罪
放火燒燬建築物
故意縱火
縱火未遂
縱火罪刑責
縱火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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