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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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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公權力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公權力是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實現公共利益,基於法律授權而得行使之統治權力。這種權力具有強制性和單方面性,可以不經由相對人同意即對其產生法律效果。公權力的行使主體通常是行政機關,但也可能包括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公權力的特徵包括: a) 合法性:必須依據法律授權 b) 公益性:為了實現公共利益 c) 強制性:可以強制執行 d) 單方面性:無需相對人同意即可行使 公權力的形式多樣,包括但不限於: - 行政處分 - 法規命令 - 行政計畫 - 行政指導 - 行政契約

2.相關法條:

a) 中華民國憲法第2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b) 行政程序法 - 第2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c) 國家賠償法 - 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d) 行政訴訟法 - 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469號:闡明公權力行使與基本權利保障之關係 - 釋字第535號:論述公權力行使之正當法律程序

法律關鍵字:
公權力行使
行政處分
國家機關
強制力
公法關係
行政權
公權力主體
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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