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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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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公證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公證人是由法務部任命,依法執行公證職務的人員。公證人的主要職責是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進行公證,以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公證人的主要工作包括: - 驗證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或指印的真偽 - 證明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與原本相符 - 證明文書的譯本與原本相符 - 製作公證書 - 保管文書、遺囑或其他物件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由公證人執行的職務 公證人執行職務時,必須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得有偏頗或不當行為。公證人製作的公證書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在法庭上作為有力的證據。

2.相關法條:

公證法第2條:公證事務,由公證人執行之。 公證法第3條:公證人由法務部任命之。 公證法第5條:公證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經公證人考試及格。 2. 曾任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而其年資連續或累計達三年以上。 公證法第7條:公證人執行職務,應遵守法令,並依誠信公正之原則為之。 公證法第101條:公證人違反本法規定者,應付懲戒。 此外,公證人也受《民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範,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公證人的存在對於維護法律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預防糾紛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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