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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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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公證書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公證書是由公證人依法製作的文書,用以證明法律行為或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書具有特別的證明力,除非經過法院判決確認為無效,否則其所載內容推定為真實。 公證書的主要功能: 1. 預防糾紛:確保法律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保全證據:為將來可能發生的訴訟提供有力證據。 3. 強制執行:部分公證書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等的執行力。 公證書的種類: 1. 法律行為公證書:如契約、遺囑等 2. 事實公證書:如現場勘驗、保全證據等 3. 文書認證:如簽名、印鑑、抄本等的認證

2.相關法條:

1. 公證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證,謂公證人依當事人之聲請,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經過公證程序,製作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之行為。" 2. 公證法第101條: "公證書,除依法律程序經法院裁判確認為無效者外,其所載之事實,推定為真正。" 3. 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文書,依法令或習慣應經公證人或其他公示之機關證明者,如未經證明,不生文書之效力。但外國文書,如經駐外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關認證,不在此限。" 4.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如下:...六、公證書。但以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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