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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過失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共同過失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共同過失是指在同一損害事件中,有兩個或多個行為人因過失而共同造成損害結果。每個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負有一定程度的責任。共同過失主要適用於侵權行為法領域。 共同過失的特徵: 1. 多數行為人:至少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人。 2. 各自的過失行為:每個行為人都有獨立的過失行為。 3. 因果關係:這些過失行為共同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 4. 不可分的損害:造成的損害結果通常難以區分各自的責任範圍。 在實務上,法院會根據各行為人過失的程度來分配賠償責任,通常採用比例原則。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教唆者及幫助者,視為共同行為人。 2. 民法第217條(過失責任): 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 3. 民法第218條(加害人與被害人均有過失時):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前項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4. 民法第276條(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5. 民法第277條(不完全給付之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處理共同過失案件的法律基礎。在實際案例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方的過失程度,以公平合理地分配責任。

法律關鍵字:
共同過失
多數人過失
過失責任分擔
過失相抵
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第217條
損害賠償責任
過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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