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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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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共用部分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共用部分是指公寓大廈中,非屬專有部分與專有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包括: 1. 公寓大廈的基礎、主要結構、屋頂、外牆、樓梯、走廊、電梯等。 2. 中央空調系統、電力系統、瓦斯設備、給水排水設備等公共設施。 3.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室、值班室等管理服務空間。 4. 公共走道、門廳、車道、停車場、花園、游泳池等公共空間。 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其使用與管理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執行。

2.相關法條: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 "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2. 民法第799條第4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性質不得與其所屬之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規定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的共用部分,包括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主要結構、法令限制使用的部分,以及其他對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不可或缺的共用部分。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規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規定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法律關鍵字:
共有部分
區分所有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共用設施
共同使用
共有持分
管理規約
區分所有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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