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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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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具體危險犯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具體危險犯是指刑法中規定的一種犯罪類型,其特點在於: a) 行為本身必須造成具體的危險結果,才構成犯罪。 b) 法律明確要求發生實際的危險狀態。 c) 即使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只要產生了具體危險,就可能構成犯罪。 d) 與抽象危險犯不同,具體危險犯需要證明實際發生了危險。 具體危險犯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對法益造成具體危險,才能成立犯罪。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客觀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具體危險。

2.相關法條:

示例: 1.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危險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3. 刑法第284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故意破壞、損壞或移動安全設備,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具體危險犯的認定需要考慮行為的客觀危險性、行為時的具體情況以及對法益的威脅程度。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具體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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