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熊貓法律辭典
AI法律諮詢
登入
專業律師諮詢免費AI法律諮詢成功案例常見法律事件
首頁法律辭典法律術語
再議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再議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再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不服時,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請重新審查的救濟程序。再議是行政救濟的一種方式,在某些情況下是行政訴訟前的必經程序。 再議的主要目的包括: - 給予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和糾正錯誤的機會 - 減輕行政法院的負擔 - 為當事人提供一個較為簡便、迅速的救濟管道 再議程序通常有法定期限,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若再議結果仍不服,當事人可以進一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相關法條:

1. 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8條: 再申訴,應於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保訓會提起。 4.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請注意,不同類型的行政處分可能有不同的再議程序和法規依據。在實際應用時,仍需參考具體案件所涉及的特定法規。

法律關鍵字:
再議程序
不服判決
上級法院
聲請再議
再議期間
再議理由
再審
司法救濟
最新法律觀點
看更多
    本網站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台,旨在提供法律詞彙的一般性解釋和說明。
    法律詞彙的解釋可能因時間、地點、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努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但不保證所有信息都是完全無誤或最新的,因此無法對內容的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您需要針對特定案例的法律諮詢,我們強烈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適合您情況的專業意見。
    台北所(02) 449-8591
    基隆 | 台北 | 新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號8樓之3
    桃園所(03) 449-8591
    桃園 | 新竹 | 苗栗
    桃園所 - 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
    908號2樓
    台中所(04) 449-8591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
    高雄所(07) 449-8591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320號(需預約)
    使用指南
    專業律師線上諮詢免費法律AI線上諮詢法律辭典 Legal Dictionary常見法律案件指引LINE@法律諮詢
    法律相關文章
    刑事案件性犯罪與家庭暴力家庭與婚姻法律毒品與新興相關法律民事案件
    隱私權及相關政策
    Cookie使用政策隱私權條款會員使用條款
    人才招募
    律師法務行政人員
    Copyright © 2025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