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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法條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構成要件: - 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客觀要件: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結果:被害人交付財物 3. 刑罰: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相關法條:

a) 刑法第339條之1:加重詐欺罪 對於常業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方法散布而為之詐欺,或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身心障礙或高齡者犯詐欺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 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電信服務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電信服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c) 刑法第339條之3:違法製造設備供他人詐欺罪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前條之罪,而製造、變造或交付違法設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d) 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補充說明: - 詐欺罪屬於財產犯罪,保護法益為財產權 - 詐欺罪為結果犯,須達到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的結果 - 詐術的形式多樣,可包括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 - 詐欺罪的未遂犯依刑法第339條之4處罰

法律關鍵字:
詐欺罪
刑法339條
財產犯罪
不法所有
財物交付
詐騙行為
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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