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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詐欺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詐欺罪是指行為人以欺罔手段,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的處分,進而獲取不法利益的犯罪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 a) 行為人有詐欺的故意 b) 實施詐欺行為(如虛偽陳述或隱匿重要事實) c)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d) 被害人因錯誤而為財產上的處分 e) 行為人因此獲取財產上不法利益 詐欺罪的本質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同時也破壞社會的誠信基礎。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第339-1條(加重詐欺罪) 犯前條之罪,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第339-2條(常業詐欺罪) 以犯前二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第339-3條(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方式犯之。 補充說明: 1. 詐欺罪的保護法益包括財產權和社會交易安全。 2. 詐欺罪為結果犯,需要造成財產損害才能成立。 3. 詐欺罪可能與其他犯罪競合,如偽造文書罪、侵占罪等。 4. 實務上常見的詐欺類型包括網路詐欺、電信詐欺、投資詐欺等。 5. 被害人若有重大過失,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關鍵字:
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不法所有意圖
財產損失
欺罔行為
財產利益
詐欺罪構成要件
詐欺罪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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