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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加重竊盜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加重竊盜罪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竊盜行為時,具有特定的加重情節,因而受到比普通竊盜更重的處罰。這些加重情節包括: a) 侵入住宅、建築物或船艦內竊盜 b) 毀壞門窗、牆壁或其他安全設備而入竊 c) 攜帶兇器竊盜 d) 結夥三人以上共同竊盜 e)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竊盜 f) 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公眾出入之處竊盜 g) 侵入軍事處所竊盜 h) 配戴面罩或採取其他措施使不易識別面貌而竊盜 i) 竊盜電腦設備或其相關設備 加重竊盜罪的處罰比普通竊盜罪更為嚴厲,以反映其更高的社會危害性和對被害人造成的更大傷害。

2.相關法條:

加重竊盜罪主要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內容如下: 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壞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公眾出入之處所而犯之者。 七、侵入軍事處所而犯之者。 八、配戴面罩或其他措施,使不易識別其面貌而犯之者。 竊盜電腦設備或其相關設備者,亦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加重竊盜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可能會構成更重的罪行,如強盜罪。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犯罪的具體情況、犯罪動機、犯罪後的態度等因素,以確定適當的刑罰。

法律關鍵字:
加重竊盜罪
刑法第321條
竊盜罪加重情節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竊盜
常業竊盜
竊盜罪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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