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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物權變動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動產物權變動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動產物權變動是指動產的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發生移轉、設定、變更或消滅的法律現象。在台灣民法中,動產物權變動採取「意思主義」與「交付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意思主義指物權變動的生效,原則上需要當事人間有物權變動的合意。交付主義則要求除了合意外,還需要動產的交付才能使物權變動生效。 動產物權變動的主要方式包括: 1. 現實交付:直接將動產交給受讓人。 2. 簡易交付:動產已在受讓人占有中時,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 3. 占有改定:讓與人將動產交付給受讓人後,雙方約定由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 4. 指示交付:由讓與人指示第三人將其所占有的動產交付給受讓人。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讓與之要件):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者,其讓與仍為有效。」 民法第761-1條(簡易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如讓與人已將該動產交付與受讓人占有者,於受讓人繼續占有中,得以讓與之意思表示,使其發生物權讓與之效力。」 民法第762條(指示交付): 「動產物權之讓與,如讓與人以外之人,占有其動產者,讓與人得以對於占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而代交付。」 民法第763條(占有改定): 「動產物權之讓與,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使讓與人繼續占有其動產者,若其占有之意思表示,足以使第三人知悉時,其讓與與交付生同一之效力。」 此外,動產物權變動還涉及善意取得制度。根據民法第801條,善意受讓人即使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動產,只要是以善意且有償方式取得,並已受讓該動產之交付者,仍取得其所有權。這一規定旨在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關鍵字:
動產物權變動
動產所有權移轉
動產交付
占有改定
簡易交付
指示交付
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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