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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負擔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危險負擔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危險負擔是指在債權債務關係中,當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時,其損失應由何方承擔的問題。 在我國民法中,危險負擔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a) 所有權主義:在所有權移轉前,危險由出賣人負擔;所有權移轉後,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b) 交付主義:在標的物交付前,危險由出賣人負擔;交付後,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c) 債權人主義:在特定物債權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險由債權人(買受人)負擔。 d) 債務人主義:在種類物債權中,於選定前,危險由債務人(出賣人)負擔。

2.相關法條:

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與代金請求權): 「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雖尚未移轉於買受人,而其物之滅失或毀損之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民法第374條(種類之買賣): 「買賣標的物為種類之物者,如未經分別或依其他方法確定其物前,其滅失或毀損之危險,由出賣人負擔。」 民法第231條(給付不能之效力): 「債務人以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25條(給付遲延與危險負擔):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54條(雙務契約之危險負擔):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民法第259條(危險負擔之特別約定): 「契約當事人得以特約定危險負擔之方法。」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我國民法中關於危險負擔的基本規範,在實務運用時需要結合具體案例進行綜合判斷。在解釋和適用這些規定時,還應考慮契約自由原則、公平原則以及誠信原則等基本民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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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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