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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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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取得時效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取得時效分為兩種: 1. 普通取得時效:不要求善意,但占有期間較長。 2. 特別取得時效:需要善意且無過失地占有他人財產,占有期間較短。 取得時效的成立條件包括: - 占有必須是和平、公然的 - 占有必須是持續的 - 占有必須是以所有的意思而為之 - 占有的時間必須達到法定期間

2.相關法條:

民法第七百六十八條(普通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七百七十條(動產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其占有之始為惡意者,於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始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七百七十一條(時效完成之效力): 「前三條之規定,於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者,適用之。」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取得時效制度不適用於國有財產、公有土地及禁止私有的土地。同時,時效期間的計算、中斷和停止等細節也有相關法律規定。取得時效完成後,權利人需要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權利,如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或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法律關鍵字:
取得時效
民法第767條
占有
所有權取得
善意占有
惡意占有
時效取得
不動產取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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