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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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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受命法官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受命法官是指在合議審判的案件中,由審判長指定的負責進行訴訟程序指揮、調查證據及草擬判決書的法官。受命法官在合議庭中扮演重要角色,負責案件的實質審理工作,但最終判決仍需經合議庭討論後作出。 受命法官的主要職責包括: - 進行訴訟程序的指揮 - 調查證據 - 整理案情 - 草擬判決書 - 向合議庭報告案件情況

2.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 「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得指定受命法官,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訴訟程序之指揮。 二、證據之調查。 三、訴訟文書之草擬。」 刑事訴訟法第282條: 「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得指定受命法官,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訴訟程序之指揮。 二、證據之調查。 三、訴訟文書之草擬。」 行政訴訟法第190條: 「合議審判之案件,審判長得指定受命法官,為訴訟程序之指揮及證據之調查。」 這些法條明確規定了受命法官的職權範圍,確保合議審判案件能夠高效、有序地進行。 補充說明: 受命法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審判效率,使合議審判能夠更加靈活地運作。雖然受命法官負責案件的主要審理工作,但最終的判決仍由合議庭共同討論作出,以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在實務運作中,受命法官通常會在合議庭開庭前,先行整理案情、調查證據,並在開庭時向其他法官報告案件情況,為合議審判奠定基礎。

法律關鍵字:
受命法官
合議審判
法院組織法
法官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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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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