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商業機密是指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因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且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技術或經營資訊。商業機密可包括配方、模式、裝置或資訊的編輯,如客戶名單、定價策略、製造工藝等。
商業機密的特徵包括:
a) 秘密性:該資訊不為相關領域的一般人所知悉或容易獲得。
b) 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c) 保密措施:權利人已採取合理措施維護其秘密性。
與專利不同,商業機密不需要註冊,理論上可以永久保護,只要能保持其秘密性。然而,一旦商業機密被合法公開或被他人獨立開發,就失去了法律保護。
在台灣,商業機密主要受《營業秘密法》保護,相關重要法條包括: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法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此外,營業秘密法還規定了民事救濟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損害賠償等,以及刑事處罰,以全面保護營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企業應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如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實施分級管理等,以確保其商業機密得到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