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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耗盡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商標權耗盡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商標權耗盡,又稱為"權利用盡原則"或"第一次銷售原則",指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將附有商標的商品首次合法銷售後,該商標權人對於該特定商品的商標權即告耗盡,不得再主張商標權以禁止他人轉售或使用該商品。 商標權耗盡原則分為三種類型: 1. 國內耗盡:僅適用於在該國境內首次銷售的商品。 2. 區域耗盡:適用於特定區域(如歐盟)內首次銷售的商品。 3. 國際耗盡:適用於全球範圍內首次銷售的商品。 台灣採用國際耗盡原則,無論商品在世界上何處首次合法銷售,商標權人的權利即告耗盡。

2.相關法條:

1. 台灣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商標權人所為之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於商標權人自行或經其同意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或服務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該商品或服務於流通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台灣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商標權耗盡原則的目的是平衡商標權人的權益保護與市場自由流通的需求,確保商標權人從首次銷售中獲得合理報酬,同時保障消費者和後續銷售者的權益,促進商品的自由流通。然而,當有正當理由(如商品變質或受損)時,商標權人仍可主張其權利。

法律關鍵字:
商標權耗盡
平行輸入
第一次銷售原則
商標法
商標權行使限制
真品平行輸入
國際耗盡原則
區域耗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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