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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自由原則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契約自由原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契約自由原則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之一,亦稱為私法自治原則。此原則賦予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自由訂立契約、選擇契約對象及決定契約內容的權利。具體包括: 1. 訂立契約的自由 2. 選擇相對人的自由 3. 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 4. 選擇契約形式的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然而,契約自由並非絕對。為保護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秩序及弱勢群體權益,法律對此原則設有限制。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3. 民法第72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4.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5. 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此條文進一步限制了定型化契約中的不公平條款,保護弱勢契約方。

法律關鍵字:
契約自由原則
民法契約
意思自主
契約內容自由
締約自由
契約類型自由
契約形式自由
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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