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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除與終止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契約解除與終止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契約解除與終止是指因特定原因而使契約關係消滅的法律行為。 契約解除: - 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致使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時,他方當事人得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的行為。 - 解除後,雙方當事人回復到訂立契約前的狀態,已為給付者應返還。 契約終止: - 指當事人以意思表示使契約向將來失效的行為。 - 終止後,契約效力只向將來消滅,過去已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仍然有效。 兩者主要差異: - 解除具有溯及效力,終止只向將來發生效力。 - 解除通常適用於一時性或短期契約,終止多適用於繼續性契約。

2.相關法條:

民法第254條 (解除權之行使)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民法第256條 (解除之效力)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者,得於返還請求權人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263條 (終止權之行使) 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民法第264條 (終止之效力) 當事人之一方依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之行使而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效力,不溯及既往。但因已履行部分所生之效力,不受影響。

法律關鍵字:
契約解除
契約終止
民法第258條
契約效力
違約賠償
回復原狀
終止權
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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