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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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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常業犯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常業犯"是台灣刑法中已廢除的概念。它曾指以特定犯罪為常業(即經常性的職業或習慣)的犯罪人。此類犯罪被認為具有較高的社會危險性,過去常被加重處罰。 台灣於2005年修法時廢除了常業犯的規定,主要原因包括: 1. 可能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2. 可能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3. 難以客觀認定

2.相關法條:

。原先包含常業犯概念的條文,如舊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等,已被刪除。 現行法律採用其他方式處理累犯或習慣性犯罪: - 刑法第47條規定累犯的加重處罰 - 刑法第98條規定假釋的限制 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過去"常業犯"的功能,同時避免了"常業犯"概念可能帶來的法律爭議。

法律關鍵字:
常業犯
連續犯
習慣犯
刑法第56條
加重處罰
犯罪行為常態化
累犯
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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