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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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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提存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提存是指債務人為清償債務,在無法直接交付給債權人的情況下,將給付標的物交付於法院或其他機關保管的法律行為。提存的目的是使債務人免除債務,並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提存的主要情況包括: a) 債權人拒絕受領給付 b) 債權人不能受領給付 c) 債權人所在不明 d) 債務人因過失無從確知孰為債權人,或不能確知債權人是否有受領權 e) 給付之標的物為可提存之物 f) 其他依法得提存的情形 提存完成後,債務即告消滅,債務人的給付義務也隨之解除。債權人可以向提存所請求領取提存物。

2.相關法條:

民法第326條(提存之事由)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給付物提存: 一、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債權人所在不明者。 三、債務人因過失無從確知孰為債權人,或不能確知債權人是否有受領權時。 四、給付之標的物為可提存之物。 五、其他依法得提存之事由。 民法第327條(提存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為提存者,提存之效力如左: 一、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給付義務,於提存時消滅。 二、提存物之利益及危險,均歸屬於債權人。 三、債務人就提存物喪失其所有權。 四、債權人得請求提存物之交付。 民事訴訟法第491條(提存所) 提存所應設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 提存法第2條(提存物) 下列各款標的,得為提存: 一、金錢。 二、有價證券。 三、貴重物品。 四、其他得為清償或給付之物。 提存法第3條(提存所) 提存所設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司法院指定適當地點設置之。

法律關鍵字:
提存程序
債務清償
提存所
法院提存
提存金
民法債務履行
債權人受領遲延
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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