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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搶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搶奪是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取得他人之動產的行為。搶奪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 行為人具有不法占有的意圖 2. 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持有或保管的動產 3. 採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 4. 當場取得財物 搶奪與竊盜的區別在於,搶奪是以公然方式強取財物,而竊盜則是秘密取得。搶奪與強盜的區別在於,搶奪的暴力程度通常較輕,且並不以致人於死、重傷或禁錮為目的。

2.相關法條: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8條(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取得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亦處罰之。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29條(加重搶奪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於公眾運輸工具內犯之者。 三、對於孕婦犯之者。 四、對於未滿十八歲、滿七十歲以上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五、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犯之者。 七、著軍用服或警用服或以蒙面或其他方法使人不能辨識其真面目而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31條(準強盜罪): 犯竊盜或搶奪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在司法實務中,法官會根據具體案情適用這些條文,並考慮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手段、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作出適當的判決。

法律關鍵字:
搶奪罪
刑法307條
強制取得財物
公然搶奪
行為客體
暴力脅迫
加重搶奪罪
攜帶凶器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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