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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代理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撤銷代理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撤銷代理權是指本人單方面終止代理關係的行為。本人原則上可以隨時撤銷代理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代理權的性質不許撤銷。撤銷代理權通常需要通知代理人,並在通知到達代理人時生效。對於已經開始執行的代理行為,本人仍應負責。 撤銷代理權的效果包括: - 代理關係終止 - 代理人不得再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 本人應賠償因撤銷而使代理人遭受的損害,除非有正當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不可撤銷的代理權(如授與第三人利益的代理權),本人不得任意撤銷。此外,撤銷代理權不影響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撤銷代理權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但為避免爭議,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如果代理權已經登記,撤銷時也應辦理撤銷登記。

2.相關法條:

民法第 163 條: 「代理權,除本人有限制之意思表示外,得隨時撤回。但契約另有訂定,或以代理人為本人之利益或為本人與第三人共同之利益而授與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64 條: 「代理權之撤回,應通知代理人。但第三人已接受代理權授與之通知者,並應通知第三人。 前項撤回,於通知達到代理人或第三人時,發生效力。但代理人或第三人已知其事實者,以知悉時為準。」 民法第 165 條: 「代理權之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06 條: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法律關鍵字:
撤銷代理權
委任關係終止
代理權消滅
民法第550條
本人單方行為
代理權撤回
代理權限制
授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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