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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抵銷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抵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抵銷是指兩人互負債務時,雙方的債務在同等額度內,同時消滅的法律效果。 目的: 簡化債務清償程序,避免雙方進行重複的給付行為。 分類: 1. 法定抵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表示抵銷即可生效。 2. 約定抵銷:當事人雙方約定在特定情況下進行抵銷。 成立要件: 1. 雙方互負債務 2. 債務種類相同(通常為金錢債務) 3. 債務均屆清償期 4. 債務可強制執行 5. 未有法律禁止抵銷的情形 效力: 抵銷權人向他方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後,視為自得為抵銷時起,兩筆債務即在抵銷範圍內消滅。

2.相關法條:

民法第334條(抵銷之意義及效力):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抵銷之。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保證債務亦適用之。」 民法第335條(抵銷之效力): 「抵銷,溯及於相互可為抵銷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336條(不得抵銷之債): 「左列各款之債務,不得抵銷: 一、因故意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二、應繳入國庫之債。 三、債務人拋棄抵銷權者。」 民法第337條(扣押之債不得抵銷): 「債務人之債權,係他人所扣押者,不得以其後取得之債權主張抵銷。」

法律關鍵字:
抵銷權
債務消滅
相互債務
對待給付
民法第334條
抵銷效力
抵銷要件
抵銷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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