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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監護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監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監護是指對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照顧及財產管理的法律制度。監護的目的是保護受監護人的權益,確保其生活、教育、醫療照顧等需求得到妥善安排,並管理其財產。 監護可分為未成年人監護和成年人監護: 1. 未成年人監護:針對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行使監護權。若父母均不能行使監護權,則由其他親屬或由法院指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2. 成年人監護: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的成年人。由法院依職權或聲請,為其選定適當的監護人。 監護人有義務妥善照顧受監護人的生活起居,管理其財產,並代理其進行法律行為。監護人必須以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089條至第1103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 2. 民法第1110條至第1113條之2:規定成年人之監護。 3. 民法第1091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 4. 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財產管理責任。 5. 民法第1106條:規定監護人的報酬。 6. 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撤換不適任的監護人。 7.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至第171條:規定有關監護事件的審理程序。 此外,2019年修正的民法增設了「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第1113條之2至第1113條之10),允許有行為能力之人於未來受監護宣告時,預先指定監護人及約定監護事務。這為成年監護制度提供了更多彈性和自主性。

法律關鍵字:
監護人
被監護人
監護宣告
監護職務
監護權
監護義務
民法第1111條
財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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