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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監護宣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監護宣告是法院依法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成年人,經法定程序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律行為。 監護宣告的目的是保護無法自理事務的成年人,由法院指定適當的人(通常是親屬)擔任監護人,代為處理其生活、醫療照顧、財產管理等事務。 監護宣告後,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將受到限制,原則上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但日常生活所需之法律行為不在此限。監護人須依法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為法律行為,並負有照護其生活起居及管理財產的義務。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110條: 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民法第1111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此外,民法第1112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保護受監護人之生活、療養監護及財產管理。民法第1113條則規定了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法院在作出監護宣告時,會考慮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並可能根據需要指定多位監護人或意定監護人。

法律關鍵字:
監護宣告
民法監護
受監護宣告
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
行為能力
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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