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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行為能力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資格。具有行為能力者可以獨立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不同,後者指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 行為能力分為三種: 1. 完全行為能力: 成年且精神狀況正常者具有。 2. 限制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具有。 3. 無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宣告者,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宣告者,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民法第15-2條: 「第十四條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條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第十五條受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律關鍵字:
行為能力
民法第13條
限制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
意思能力
成年年齡
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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