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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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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177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第177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這條法律的主要內容和意義如下: a) 適用範圍:本條適用於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包括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 b) 登記要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這是一種強制登記主義。 c) 法律行為:本條僅適用於因法律行為而產生的物權變動,不包括因法律規定或法院裁判而生的物權變動。 d) 效力: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在當事人之間僅具有債權效力,不具有物權效力。 e) 目的:本條旨在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不動產交易的公示性和確定性。 f) 例外: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繼承或強制執行,物權變動可能在登記前即已發生效力。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與第177條內容相同,但位於物權編) b)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 民法第760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d) 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e) 民法第761條:「不動產物權喪失時,其登記未經抺銷者,不得以其喪失對抗第三人。」 f) 土地登記規則:詳細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的程序和要求。 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台灣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體系,強調了登記的重要性和效力,並為不動產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律關鍵字:
不動產物權變動
登記生效
土地登記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物權公示原則
不動產交易
房屋買賣
不動產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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