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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195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第195條規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稱為精神損害賠償。其內容包括: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2) 前項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其名譽也受到損害時,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本條文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個人的人格權,當這些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以彌補其精神上所受的損害。

2.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保護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 -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的範圍 - 民法第227條之1:債務不履行的慰撫金請求權 3. 實務運用: 法院在決定慰撫金金額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 侵害的程度 - 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 - 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程度 - 雙方的經濟狀況 - 社會觀感 - 加害人的態度(如是否道歉、賠償) 4. 適用範圍: 本條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 - 醫療糾紛 - 名譽毀損 - 性騷擾或性侵害 - 隱私權侵害 5. 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本條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法律關鍵字: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精神慰撫金
人格權侵害
名譽損害
身體傷害
自由權利侵害
侵權行為
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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