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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與撤銷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無效與撤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無效: - 無效是指法律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 無效的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就被視為不存在,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 無效的原因可能包括:違反法律強制規定、違反公序良俗、行為人無行為能力等。 - 無效不需要通過訴訟程序確認,任何人都可以主張。 撤銷: - 撤銷是指有權人通過意思表示使原本有效的法律行為失去效力。 - 被撤銷的法律行為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後才失去效力。 - 撤銷權的行使有期限限制。 - 撤銷的原因可能包括:意思表示錯誤、被詐欺或脅迫等。 - 撤銷需要權利人主動行使撤銷權。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之無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違反公序良俗之無效):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民法第88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律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仍不行使者,亦同。" 民法第92條(錯誤之撤銷): "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為可得而知者為限。" 民法第74條(顯失公平法律行為之撤銷):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致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法律關鍵字:
無效契約
撤銷權
法律行為無效
意思表示撤銷
契約效力
民法第1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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