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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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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特別休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特別休假是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依法享有的帶薪休假權利。此制度旨在保障勞工的休息權,促進勞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特別休假天數隨勞工工作年資增加而增加。雇主應依據勞工在公司的工作年資,給予相應天數的特別休假。勞工可自行安排休假時間,但須事先與雇主協商。 特別休假原則上應於當年度休畢。如因公司業務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無法休畢,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後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未休畢的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有義務告知勞工特別休假權利,並將特別休假相關資訊記載於工資清冊,且每年以書面通知勞工。

2.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第38條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期日原則上由勞工排定,但可因企業經營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協商調整。未休畢的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對勞工主張特別休假權利時如有異議,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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