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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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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特定物責任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特定物責任是指債務人對於特定物負有交付或返還義務時,在債務清償期屆至前,對該特定物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特定物是指在契約中明確指定的獨特物品,而非可替代的一般物品。例如,一幅特定的畫作或一件特定的古董。 債務人必須像一個謹慎、負責的人那樣照顧和保管該特定物。如果債務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特定物毀損、滅失或品質降低,債務人可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損害是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所造成,則債務人可能免除責任。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231條: 「債務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占有之標的物。」 2. 民法第225條: 「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者,債務人不負給付責任。」 3. 民法第230條: 「給付不能,債務人不負給付之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不在此限。」 4. 民法第234條: 「特定物之交付,應以交付時之狀態為準。」 5. 民法第233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者,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6.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特定物責任的法律基礎,規定了債務人的注意義務、免責條件、交付標準以及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情況下的責任限制等重要內容。在實際案例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解釋和適用這些法條。

法律關鍵字:
特定物責任
債務人交付義務
特定物滅失
特定物毀損
危險負擔
不可抗力
民法第225條
債務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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