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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犯罪所得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犯罪所得是指行為人因從事犯罪行為而直接或間接獲得的任何財產或利益。包括: - 直接因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或財產利益 - 將犯罪所得轉換、變更形式後的財產 - 犯罪所得所生的孳息、收益 - 因犯罪行為而取得的報酬 犯罪所得的概念在刑事訴訟和犯罪防制中非常重要,主要用於: - 作為沒收的對象 - 作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所得 - 作為犯罪所得來源不明罪的客體

2.相關法條:

1. 刑法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提供給犯罪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不予沒收。 第一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3.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4. 刑法第38條之2: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 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2項: "犯第一項之罪者,對於犯罪所得財物,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法律關鍵字:
犯罪所得
不法利益
洗錢防制
沒收制度
贓物
犯罪收益
財產來源不明罪
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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