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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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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贓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贓物是指因犯罪行為而取得或變得的財物。具體來說,贓物可分為以下幾類: a) 直接贓物:犯罪人直接通過犯罪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如竊盜所得的物品。 b) 間接贓物:犯罪人將直接贓物轉換或交換而得到的財物,如用偷來的錢購買的物品。 c) 犯罪所得:因犯罪行為而獲得的報酬或利益,如收受賄賂的金錢。 d) 犯罪工具:用於實施犯罪的工具或設備,如用於竊盜的工具。

2.相關法條:

a) 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知悉為贓物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b) 刑法第350條(贓物罪之特例):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因贓主欺騙不知情而犯前條之罪者,得減輕其刑。 c) 刑法第351條(親屬間犯贓物罪之減免): 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於犯人與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之者,得免除其刑。 d)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嫌疑人與否,得扣押之。 e) 刑法第38條之1(沒收): 違禁物或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f)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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