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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監護處分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監護處分是刑法中的保安處分之一,適用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控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其目的是透過監護和治療,以預防再犯並保護社會安全。 監護處分的執行方式包括: -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交由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監護。 監護處分的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法院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前,裁定延長之。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2.相關法條:

刑法第87條(監護處分):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前項情形,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項規定,於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87條之2(監護處分之期間): 「依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宣告之監護處分,其期間為三年以下。但經法院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期間屆滿前裁定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補充說明: 1. 監護處分屬於保安處分,不同於刑罰,其目的在於治療和預防,而非懲罰。 2. 監護處分的執行需考慮行為人的精神狀況和社會危險性,由專業醫療機構或適當人員執行。 3. 監護處分期滿後,如認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長。

法律關鍵字:
監護處分
保安處分
強制治療
精神障礙
法院裁定
刑法第87條
刑事訴訟法
精神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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