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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竊盜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竊盜罪是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的犯罪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1. 客觀要件: - 竊取行為:未經他人同意,秘密或公然將他人所有或持有的動產移轉至自己或第三人實力支配下。 - 標的物:必須是他人所有或持有的動產。 2. 主觀要件: - 須有竊取的故意。 - 須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即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無權處分該物,卻仍意圖永久占有。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2條(竊盜得逕行縱放之規定) 犯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於犯罪後即時認罪,如有所得,向被害人陳述悔意,並將所得財物全部返還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情形,以未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發覺者為限。 第323條(竊盜與強盜之區別)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竊盜罪是最常見的財產犯罪之一,其刑度視情節輕重而定,可能包括拘役、罰金或有期徒刑。加重竊盜罪的情況下,刑罰會更為嚴厲。此外,法律也提供了悔過自新的機會,如犯罪後立即認罪並返還贓物,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機會。

法律關鍵字:
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
竊取財物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侵占罪
加重竊盜
常業竊盜
竊盜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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