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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是台灣為防制組織犯罪、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權益而制定的特別刑法。該條例於1996年10月23日制定公布,其後經過多次修正。 主要目的: - 打擊有組織的犯罪集團 - 防止犯罪組織壟斷特定行業 - 遏阻犯罪組織滲透合法事業 - 剝奪犯罪所得 該條例對於犯罪組織的定義、參與犯罪組織的處罰、犯罪所得的沒收等都有明確規定。同時也賦予檢警特殊的偵查權限,如通訊監察、臥底偵查等。

2.相關法條:

第2條:定義犯罪組織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第3條:參與犯罪組織罪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6條:加重刑罰 "犯第三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者。 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 三、教唆、幫助、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 第7條:犯罪所得之沒收 "犯本條例之罪,其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8條:自首減刑 "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0條:檢舉獎金 "檢舉人於本條例所定之罪嫌疑犯,其檢舉為第一手資料,因而查獲者,給與檢舉獎金。" 第11條:證人保護 "關於本條例之罪,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特徵之資料,應予保密。"

法律關鍵字:
組織犯罪
黑道
幫派
洗錢
犯罪集團
組織犯罪防制法
共同正犯
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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