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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唯輕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罪疑唯輕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罪疑唯輕"是刑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源自拉丁法諺"In dubio pro reo"(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其核心意涵為: - 在刑事訴訟中,若對被告的犯罪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應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 - 檢察官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的罪行,若無法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則應判定被告無罪。 - 此原則是防止冤獄的重要機制,體現現代法治國家對人權的保障。 - 適用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等各階段。

2.相關法條:

雖然"罪疑唯輕"原則未在台灣法律中明文規定,但其精神反映在多項法律條文中: a)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b)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c)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d)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二、嫌疑不足者。" e)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 "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此款亦可視為"罪疑唯輕"原則的間接體現。 此原則的適用需要法官在個案中審慎權衡全案證據和情況。正確理解和運用"罪疑唯輕"原則對維護司法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鍵字:
罪疑唯輕原則
刑事訴訟法
無罪推定
證據不足
有利被告
司法人權
罪證保留原則
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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