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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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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自訴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自訴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特定犯罪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的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自訴是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不經由檢察官,而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自訴人在訴訟中具有類似檢察官的地位,負有舉證責任。 2. 自訴的目的: 保護被害人權益,在檢察官不起訴或被害人認為檢察官起訴不當時,提供另一種司法救濟途徑。 3. 自訴的限制: 並非所有犯罪都可以提起自訴,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自訴的案件。

2.相關法條:

a.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規定可提起自訴的犯罪類型,包括: - 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277條、第278條、第282條、第284條、第290條、第291條或第312條之罪 - 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 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 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 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 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 b. 刑事訴訟法第320條: 自訴得委任代理人。 c. 刑事訴訟法第321條: 自訴應以書狀為之。 d. 刑事訴訟法第326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定期間命自訴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e.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 f.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 法院或受命法官認為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g. 刑事訴訟法第329條: 自訴人於審判期日不到庭或到庭不為訴訟行為者,視為撤回自訴。 這些法條規定了自訴的範圍、程序、自訴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自訴的相關法律後果,是理解自訴人概念的重要依據。

法律關鍵字:
自訴程序
刑事訴訟法
告訴乃論
犯罪被害人
刑事案件
司法救濟
訴訟權利
私人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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